意大利的【城市规划法】发源于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国 1804 年【地皮改建法】,经过1865年意大利【民法】、L2248/1865【地方卫生、建筑、公安规则】、L2359/1865 【人口10k以上城市规划和城市扩张计划】、 行政法令640/1965+法令2105/1937【建筑许可证】、L1089/1939【文化艺术景点保护法】、1497/1939【自然美景保护法】逐渐完善。
1930 年【国家城镇规划管理机构】成立,并开始酝酿第1150/1942条法律【城市规划法】LEGGE URBANISTICA:
逻辑:
最高级【土地协调计划】PIANI TERRITORIALI DI COORDINAMENTO 起初由国家管理,如今由 PROVINCIA 区域政府管理
第二级【COMUNE 城市总管理计划】 PIANI REGOLATORI GENERALI (PRG)由国家指定的市政府推出。
【COMUNE 城市详细执行计划】PIANI PARTICOLAREGGIATI DI ESECUZIONE (PPE)
【细分执行计划】PIANI DI LOTTIZZAZIONE
免 PRG 执行范围的城市地方政府需要做【建筑计划】作为城市规划文件的附件,并且指出可居住容积发展的模式和发展方向。
创新一:1150/1942法律分离的技术规范和指导性规则。
弥补:大城市公共空间无法自行优化的短板。
分离居住、生产、休闲、绿色区。
散播投入公共服务机构、
创新二:允许市政府通过合理经济补偿执行必要的拆迁,从而形成地方政策持有土地。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地皮在新城市规划后锁预计的升值价值。
创新三:建筑指标 INDICE DI FABBRICABILITA'。
规范:城市建筑规划的内容。
控制:【建筑许可证】LICENZA EDILIZIA
1942年的【城市规划法】LEGGE URBANISTICA 当年疏漏了一些重要的点,如:
【建筑许可证】LICENZA EDILIZIA只应用在居民区,导致郊区建筑在后20年左右的期间毫无规划;
作为出于法西斯背景的法律过度重视大型工程、经济大型居住楼,太多条条框框限制了建筑自由和经济发展。
执行期间太多项目申请各方面法律破例 DEROGA 对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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